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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台湾旅游,须参加旅行团
持“L”签注游台湾,不得以“赴台旅游”名义参加非旅游活动

  本报讯(记者袁艳通讯员廖小清)我省被列为赴台旅游第一批开放区域后,许多市民都想到宝岛一游,下月,我省的首个赴台旅游团也有望成行。上周末,有关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的有关操作细则终于揭晓,这也让众多“备旅”宝岛的浙江人心中更有底。

  省台办有关人士介绍,大陆居民赴台旅游现在不能“自由行”,必须以组团方式实施,采取团进团出形式,也就是团体活动,整团往返。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和旅游签注(签注字头为L),其他证件不得作为赴台旅游证件使用。

  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应当向由海旅会会同有关部门指定的经营赴台旅游的组团社咨询报名,不得向非指定的旅行社和单位报名及参加其组织的赴台旅游活动。目前,我省省中旅、杭州市中旅和省中青旅3家旅行社获得组团资格,并已参与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赴台踩线考察。

  省中旅出境中心副主任陈欣安表示,这次出台的相关文件明确提出要持“L”签注赴台旅游,但如何办证、办证需要多少时间、我省赴台旅游分配的名额等事项,还需等待有关部门的进一步通知。

  省台办新闻处处长章柏康介绍,浙江居民赴台游一定要注意文明礼仪,遵守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尊重当地风俗习惯,不得参加有损两岸关系的活动。

  去台湾旅游,遇到问题咨询或发生纠纷投诉,可以找台湾的“旅游观光局”或旅游工会,这些机构类似内地的消费者协会。

  有关部门强调,组团社应当与接待社约定,按照合同安排完成旅游行程。不得安排涉及赌博、色情、毒品等内容和有损两岸关系的旅游活动。接待社违反合同约定的,组团社及其领队须及时予以纠正。组团社不得以“赴台旅游”名义组织大陆居民赴台从事经济、文化、卫生、科技、教育、宗教和学术等领域的两岸交流活动及国际性活动。接待社在行程中擅自安排相关交流活动的,组团社和领队应责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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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浙江日报  时间: 2008-06-26 10:23:05 作者: 编辑: 陈敏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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